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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福利】成都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與創業基地認定辦法發布!附申報條件與扶持政策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近日發布《成都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及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范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的認定與管理,推動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本文將為您詳細解讀申報條件、認定程序及政策支持內容,助力企業高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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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及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等系列決策部署,加強高質量公共服務供給,建立健全社會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和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和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成都市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成府規〔202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都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是指經市經信局認定,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性原則,通過集成優化各類資源,為我市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財會稅務、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數字化等各類社會化服務及政務輔助服務的法人組織(以下簡稱平臺運營單位),具有管理規范、業績突出、服務面廣、公信度高、示范性強等特點。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成都市小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經市經信局認定,能夠為一定數量的創業者、中小微企業同時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創業扶持及其它相關服務的法人組織(以下簡稱基地運營單位),具有基礎設施完備、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四條市經信局負責平臺、基地的認定,復核(資格取消)和政策制定,指導平臺、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具體指導本轄區內平臺、基地的發展和服務中小企業工作。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平臺、基地日常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平臺、基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平臺、基地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平臺的運營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滿三年以上。
(二)運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與服務內容配套的服務儀器(設備)、設施、場所。
(四)主要服務對象是中小企業,具有專業服務功能或組織帶動服務資源能力,能滿足中小企業共性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具有積極的影響力。其中,綜合類服務機構集聚服務機構不少于8家。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完善的質量保障措施,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務,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有一定的創新或開發新產品的能力。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專職服務人才隊伍,從業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80%(學歷和職稱不重復計算)。
(七)運營單位財務收支狀況良好,有一定經濟效益,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注冊資金、社保職工人數及年度服務本市中小企業數量滿足以下條件,企業滿意度在80%以上。
第八條申報基地的運營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滿三年以上。
(二)運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網絡等基礎設施和共享空間等公共服務設施,周邊生活配套設施相對完善。
(四)制造業園區建筑總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樓宇經濟園建筑總面積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利用率在80%以上。
(五)運營單位建筑產權面積占基地總產權面積的70%以上;租賃運營的基地,簽定園區基地租憑合同5年以上。
(六)入駐基地的本市中小企業,制造業園區不少于35家,樓宇經濟園不少于50家。
(七)基地內入駐中小企業參加社保就業人員數量正增長。
(八)連續兩年每年入駐企業新增創新成果5件以上。
(九)能提供信息服務、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融資、管理咨詢等不少于四種優質高效服務,服務滿意率在90%以上。
(十)運營單位財務收支狀況良好,有一定經濟效益,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運營單位自愿向注冊(登記)屬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屬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主體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服務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及現場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推薦上報市經信局。
第十一條市經信局組織評審,按照擇優原則確定評審結果,并在網上公示,無異議后發文認定。
第四章復核和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開展年度服務體系補助資金申報工作的同時,市經信局對申報補助的平臺、基地運營單位同步開展服務情況復核。
第十三條復核是評審平臺、基地運營單位是否仍然滿足認定條件。第一次復核未通過,給予警告。第二次復核未通過,取消認定的平臺或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評審由市經信局發文取消運營單位的平臺或基地資格:
(一)運營單位受行政主管機關處罰或行業組織處分。
(二)運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在運營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
(三)連續兩年度報送服務數據均未達到10次(含)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臨時性的運營情況、服務情況;故意報送虛假數據。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及以上不參加省、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公益服務活動。
第五章扶持與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平臺、基地運營管理人員參加國家、省、市能力素質提升專項培訓。
第十六條成都市經信局對認定且通過復核的平臺、基地運營單位在財政資金、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幫助和支持平臺、基地享受國家、省級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平臺、基地運營單位每月15日前按要求填報上月服務工作情況,每年1月底前報送年度服務工作總結(含典型服務案例)。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核服務數據、工作總結等,同時對年度報送服務數據情況給予通報,并及時上報市經信局。
第十八條已認定的平臺、基地的運營單位主體信息或重要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經運營單位申請、屬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市經信局組織的評審小組審核同意,可予以變更,并在市經信局官網公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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