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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指南!附條件+流程+政策支持全指南
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明確兩類培育主體及核心門檻:示范園區需運營滿2年、以文化產業為主導,四至范圍清晰且無違規用地,配備獨立運營機構(近2年無違法違規),創建期1-3年;示范基地需注冊滿2年(主營演藝/動漫/數字文化等),主營業務收入占比60%+,近2年營收增速高于省內同行業平均水平,且已是市級示范基地或重點培育企業,每2年開展一次申報命名。需要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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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全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水平,規范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出臺的《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文旅產業發〔2023〕45號),結合安徽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區”)是指經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的,文化企業集聚并形成良好產業生態和服務體系,對全省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園區。
第三條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具有較強實力和行業影響力,在推動文化業態優化升級、促進文化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文化企業。
第四條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擇優命名、動態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則,堅持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管理,推動我省文化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據本辦法統籌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設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產業發展處具體負責。
各市(省管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基地)的申報推薦、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與命名
第六條示范園區采取創建驗收方式進行命名。園區要創建成為省級示范園區,應當先取得創建資格并經過創建培育,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驗收合格后,命名并授牌為“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
第七條示范園區的創建主體為所在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園區申報、培育、建設和管理工作,并為示范園區建設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條申報創建示范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園區設立滿2年,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創建主體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已將園區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重點建設項目,并有專門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園區建設發展;
(四)園區四至范圍明確,產業布局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注重土地集約利用,不存在違規用地、違法占用和破壞耕地,或者以建設文化產業園區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行為;
(五)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園區建設發展工作,管理有序、運轉良好,具有較高服務水平和較強創新管理能力;
(六)園區定位明確,特色鮮明,文化企業聚集程度高,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完善,具備持續發展條件和進一步優化提升潛力;
(七)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示范園區創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園區創建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符合基本條件的園區,由創建主體向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并報送創建方案和建設發展規劃等申報材料,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初審并擇優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
(三)確定創建資格。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開展評估論證,論證通過后,對獲得創建資格的園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名單。
(四)開展創建培育。創建園區創建期自創建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不少于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創建期內,創建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培育和建設職責,強化政策支持和機制保障,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統籌推進園區創建工作。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創建園區進行培育輔導。
(五)提出驗收申請。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驗收工作。創建主體可以根據園區建設發展實際,在創建期內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驗收申請。
(六)組織驗收命名。接到創建主體驗收申請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對創建園區組織驗收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為“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未通過驗收或獲得創建資格滿3年未申請驗收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十條 示范園區創建主體應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的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園區創建申請文件;
(二)園區創建方案,內容應包括園區基礎條件、發展情況、創建目標、園區建設發展規劃、創建工作行動計劃,創建主體已實施和創建期內擬制定實施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等;
(三)設立園區和運營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園區和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獲得獎勵、榮譽和扶持情況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三章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與命名
第十一條示范基地由文化企業自愿提出申請,經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評審等程序,評審通過后,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為“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
第十二條申報創建示范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設立滿2年,以演藝、娛樂、動漫、創意設計、數字文化、藝術品、工藝美術、文化會展、文化裝備制造、文化投資運營等文化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營業務;
(二)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三)經營狀況良好,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在60%以上,最近2年營業收入增速高于省內文化行業同類別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平均水平;
(四)創新能力突出,在推動業態優化升級、加快文化科技創新應用、促進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和示范帶動性;
(五)經營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方面未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或者負面社會影響事件;
(七)已是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或市級文化和旅游部門重點培育企業。
(八)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示范基地申報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申報通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每2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公開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工作要求。
(二)組織申報推薦。各市(省管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開展省級示范基地申報工作并進行初審,擇優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省屬國有企業申報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申報。
(三)開展評審命名。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推薦企業組織開展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命名企業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命名為“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
第四章示范與支持
第十四條示范園區示范期為3年、示范基地示范期為2年,自獲得命名之日起計算。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對示范期即將到期的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組織開展復核,通過復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計算示范期;未通過復核的,撤銷其命名。
第十五條示范園區應當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加速集聚創新要素,健全企業服務體系,創新運營管理方式,不斷提升建設發展水平和品牌影響力,并在推進智慧園區建設、構建綠色低碳發展模式、推動文旅產業融合與創新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六條示范基地要堅持規范經營、創新發展,提供更多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持續推進內容創新、業態創新、技術創新和發展模式創新,不斷增強自身發展質量效益與核心競爭力,在帶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鼓勵各級政府結合實際,在資金、土地、項目、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持續強化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支持,為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園區(基地)營造良好建設發展環境。
第十八條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基地)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支持園區(基地)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省級人才工程或計劃,可安排參加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的各類人才培訓活動。支持園區(基地)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園區(基地)之間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機制。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園區(基地)建設項目納入全省文旅企業融資需求項目庫。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示范園區(基地)應當于每季度首月報送上一季度發展統計報表,于每年首季度報送上一年度經營發展情況總結和統計年報。
第二十條示范園區的園區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建設發展規劃,示范基地的企業名稱、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經市級文化旅游主管部門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示范園區因發展需要,擬調整四至范圍、運營管理機構的,應當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經市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
第二十二條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采取日常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示范園區(基地)進行動態管理,總結推廣建設發展的典型經驗做法,對存在有關問題的予以通報、警示或者撤銷命名。
第二十三條示范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其予以通報:
(一)園區內文化企業、文化項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園區文化產業發展主要經濟指標低于所在市(省管縣)平均水平的;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
(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或者報批同意的;
(六)對照示范園區建設評價標準,園區建設發展水平有所下降的。
第二十四條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給予警示:
(一)產品或者服務內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主要經濟指標明顯低于所屬行業平均水平的;
(三)被認定侵害其他企業或者公眾合法權益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季度發展情況或者年度發展報告的;(五)未按規定對有關調整事項進行備案的;
(六)被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或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二十五條示范園區(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撤銷其命名:
(一)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或者造成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
(二)不再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主營業務的;
(三)連續停止運營1年以上或者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受到通報或者警示后,相關情形在一年內未得到改善的;
(五)有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
(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基地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有其他影響示范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保持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
(八)其他應當予以撤銷命名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示范園區(基地)被撤銷命名后,不得繼續使用示范園區(基地)稱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修訂印發的《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皖文產函〔2015〕39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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