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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評價分級、基金對接與政策扶持詳解
合肥市正式實施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從技術團隊、創新性、成熟度、市場前景等多方面進行量化評分,并根據得分劃定A、B、C三個等級。高評級成果不僅可獲政府基金優先投資,還在申報市級人才團隊等項目時享受傾斜,助力科技團隊創業和企業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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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體系建設,建立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機制,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可轉化科技成果是指來源于各高校院所的應用技術研究成果、技術開發及產業化成果(不涉及軍工、國防等敏感領域,下同)。
(一)應用技術研究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樣品、應用方案和功能結論等。
(二)技術開發及產業化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術方案、部件、樣機、產品、知識產權和標準等。
第三條本辦法以服務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為初衷,以政策支持和基金投資為手段,以促進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為導向,鼓勵高校院所積極參與成果評價,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創新資源集聚,盡早發現、盡快實現科技成果價值。
本辦法所述評價由成果完成人自愿發起,其評價結果主要作為政府基金、科技政策等支持的參考依據,不作為市場化投資和應用的前置條件。
第四條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多維度方式,對可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綜合評價,具體評價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技術團隊,包括團隊能力及參與度,知識產權清晰度。
1.團隊能力及參與度,包括技術帶頭人能力、團隊研發實力、團隊在其擬創設企業中持股情況、是否以現金形式實繳出資、是否安排專職人員參與創設企業經營等;(15分)
2.知識產權清晰度,包括專利、標準、商標、出版專著、軟件著作權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范圍及其所有權、依賴性、時效性等。(10分)
(二)技術水平,包括技術創新性、先進性、成熟度。
1.創新性,包括在技術開發中解決關鍵技術難題并取得技術突破,掌握核心技術并進行集成創新的程度,自主創新技術在總體技術中的比重;(20分)
2.先進性,包括與國內外最先進技術相比其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性能、性狀、工藝參數)、經濟(投入產出比、性能價格比、成本、規模等)、環境、生態等指標所處位置;(20分)
3.成熟度,包括概念驗證、小試中試及產業化三個階段(成熟度越高分值越高)。(20分)
(三)市場前景,包括產業化推廣及應用前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程度等。(10分)
(四)轉化風險,包括技術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等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因素。(5分)
第五條根據可轉化科技成果的類型,主要采取現場評價(會議評價)和網上評價,探索市場檢驗評價、檢測報告評價、線上工具評價等輔助評價,以及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
(一)現場評價(會議評價)可實施現場考察、測試或答辯、討論、交流,并作出評價;
(二)網上評價可由專家通過網上直接審查相關評價資料作出評價;
(三)市場檢驗評價可根據成果的市場實際應用效果評價,作為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類的輔助評價;
(四)檢測報告評價可依據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評價,作為應用技術類的輔助評價;
(五)線上工具評價可利用信息化評價工具,運用大數據、概念驗證、技術預測等技術與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評價。
第六條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組織評價、會議審議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七條依托安徽創新館服務管理中心、合肥市產投集團下屬科創集團等建立合肥市科技成果概念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概念驗證中心),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專業化評估機構等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由概念驗證中心組織技術、產業、金融等領域專家,對委托受理的可轉化科技成果開展評價工作,形成評價意見。參評可轉化科技成果的同行評議報告等可作為專家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概念驗證中心將委托受理的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意見報送至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市科技局),由市委科創委辦公室(市科技局)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投促局等相關單位對評價意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市委科創委審定并公示無異議后實施。
第九條建立等級評價機制。根據可轉化科技成果的各項指標評價情況,制定相應的評價等級。依據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分,分為“A級”“B級”和“C級”。分值達到90分(含)以上的評定為“A級”;80分(含)-90分的評定為“B級”;80分以下的評定為“C級”。
第十條建立合肥市可轉化科技成果庫。根據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結果,獲得“B級”及以上的可轉化科技成果,納入合肥市可轉化科技成果庫。在申報市級高層次人才團隊項目及其他科技創新政策時,優先給予支持;同時作為合肥市種子基金、天使基金、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專項基金等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的優先支持項目。
第十一條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對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結果和可轉化科技成果庫實行動態管理,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結果非長期特定化,可根據成果轉化進展情況,適時開展評價工作。根據可轉化科技成果評價結果,動態更新可轉化科技成果庫。
第十二條獲得“B級”及以上的可轉化科技成果,經過評價、認定、公示后,如成果團隊意向申請第十條所明確的支持政策且尚未依托該成果成立企業,需在獲得支持后6個月內依托該成果成立企業,原則上所落戶的縣(市)區、開發區3年內可不以財力貢獻作為主要考核指標,有條件的可在辦公場所、配套資金上給予保障。
第十三條獲得“C級”的可轉化科技成果,作為培育對象,引導其持續完善提升相關指標,待取得“B級”及以上評價后給予相應的支持。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國家、省新出臺有關規定和政策,從其規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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