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廣元市利州區促進網絡微短劇產業高質量發展申報條件方向和獎勵補貼、操作規程整理,詳情如下,包括優秀劇本創作、項目投資、取景拍攝、文化出海、微短劇產業集聚發展扶持、微短劇技術研發創新資助等、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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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廣元市利州區關于促進網絡微短劇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規范政策執行流程,明確申報標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定義
1.微短劇:指單集時長10分鐘以內、每部劇不少于40分鐘,具有明確的主題和主線、連續和完整的故事情節的網絡視聽產品。
2.微短劇產業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指在廣元市利州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納稅,并實際從事微短劇劇本創作、拍攝制作、發行播映、技術研發、產業服務等活動的企業。
3.“利州元素”:指劇本內容、取景地、人物設定、故事情節等能清晰體現利州區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如女皇文化、三國文化、紅色文化、自然景觀等)、城市風貌、產業發展等內容。
第三條 資金來源與管理
本規程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游局(以下簡稱“區文廣體旅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經營合規:申報單位運營正常,財務管理規范,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材料真實:申報單位對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如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信用良好:申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4.項目合規: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省、市及我區產業政策導向,內容健康向上,符合意識形態要求,無知識產權糾紛。
5.非重復申報:同一項目(同一微短劇作品、同一技術研發項目、同一產業活動、同一園區基地等)不得重復申報區級財政其他同類扶持資金。同一項目符合本規程多項扶持條款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具體見各條款規定)。
第五條 申報單位申請具體扶持計劃項目的,還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章所列有關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標準
第六條 優秀劇本創作獎勵
(一)扶持條件:
1.創作反映利州題材、宣傳提升利州城市形象的劇本。劇本已完成創作并已上線播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入選國家、四川省劇本創作扶持計劃;
(2)入選國家廣電總局網絡視聽精品創作傳播工程,原創網絡視聽節目征集展播、年度優秀網絡視聽作品推選活動優秀作品目錄、“微短劇+”行動計劃推薦等有關目錄;
(3)入選四川省優秀網絡視聽節目、原創網絡視聽精品項目、跟著微短劇游四川、省文藝精品扶持等有關目錄。
2.劇本版權方或備案方為在利州區行政區域內實際從事微短劇產業經營的企業。同一劇本僅受理一家申報單位申報。
3.作品獲得四川省《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或節目登記備案號,在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
(二)扶持范圍:
劇本研發成本,包括劇本創作過程中所發生的人力成本、版權購買及使用費、版權登記保護費用、實地采訪調研費用、會議及差旅費用等與所申報劇本的創作直接相關的費用。
(三)扶持標準:
1.入選廣電總局“網絡視聽精品工程”并上線:補助≤15萬元/部。
(1)微短劇制作成本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15萬元扶持資金;
(2)微短劇制作成本在50萬元(含)至100萬元(不含)的,最高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
(3)微短劇制作成本在30萬元(含)至50萬元(不含)的,最高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
2.入選廣電總局“原創征集展播”或“年度推優目錄”等,并上線:補助≤10萬元/部。
(1)微短劇制作成本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
(2)微短劇制作成本在50萬元(含)至100萬元(不含)的,最高給予8萬元扶持資金;
(3)微短劇制作成本在30萬元(含)至50萬元(不含)的,最高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
3.入選四川省優秀網絡視聽節目目錄、原創網絡視聽精品項目庫、跟著微短劇游四川、省文藝精品扶持等有關目錄并上線播出的。
一次性給予劇本版權方不超過5萬元扶持資金。
4.同一家單位同一年度最多申報1個微短劇項目參評優秀劇本,評審通過后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同一個劇本同時滿足上述1-3條申報條件中兩條以上的,只需申報一次,評審通過后按照“就高”原則確定具體獎勵金額。
(四)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申報項目入選所屬目錄證書或證明、微短劇原劇本、劇本著作權證書、微短劇成片(U盤拷貝或光盤拷貝)、放映備案證書(《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節目登記備案號》《平臺節目備案號》等)、各平臺播出量數據截圖及播出平臺連接、利州文化元素說明材料、項目投資審計材料等材料、其他微短劇制作播出相關材料等。
(五)評審方式:
專家組評審。
第七條 項目投資扶持
(一)扶持條件:
1.作品由在利州區行政區域內實際從事微短劇產業經營的企業擔任發行方/版權方/承制方/出品方,并作為申報機構。同一作品僅受理一家申報單位申報。
2.作品已獲得四川省《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或唯一節目登記備案號等,并在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
3.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的30%給予扶持,單個企業年度上限30萬元。在愛奇藝、騰訊、優酷、抖音、快手、B站、支付寶等頭部平臺播出,上線3個月內總播放量≥500萬次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二)扶持標準:
(1)合計播放量達到500萬次的給予5萬元扶持資金。
(2)合計播放量達到1000萬次的給予10萬元扶持資金。
(3)合計播放量達到1500萬次的給予15萬元扶持資金。
(4)合計播放量達到2000萬次的給予20萬元扶持資金。
(5)合計播放量達到2500萬次的給予25萬元扶持資金。
(6)合計播放量達到3000萬次以上的給予30萬元扶持資金。
(三)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微短劇原劇本、版權證書或版權說明、微短劇成片(U盤拷貝或光盤拷貝)、節目登記備案號(《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節目登記備案號》《平臺播出號》等)、各平臺播出量數據截圖及播出平臺連接、項目投資投資審計報告、利州取景拍攝地相關佐證、利州文化元素證明材料。
(四)評審方式:
專家組評審。
第八條 鼓勵取景拍攝
(一)扶持條件:
1.單部作品在具有利州區標識性的場景現場取景拍攝不少于5處;
2.作品對利州區城市形象提升和旅游宣傳推廣發揮了積極作用,如展示利州積極正面城市形象、在國內外主流社交媒體產生較高討論度、有效推動取景地成為熱門打卡點、有效引導社會公眾關注利州文旅產品或服務等;
3.作品獲得四川省《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或節目登記備案號等,在網絡視聽平臺上線播出后獲得微短劇板塊熱度年排名前100名;
4.申報單位為作品的版權方/備案方/承制方/出品方。同一作品僅受理一家申報單位申報。
(二)扶持范圍
拍攝制作過程中產生的勞務、差旅、場地/設備/交通工具租賃、服化道、版權、保險、后期制作等直接相關費用,不包括宣推、投流成本。
(三)扶持標準
根據評審結果,分檔次給予最高2萬元扶持資金,原則上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劇本研發和制作費用合計金額的20%。
1.項目主要取景點在利州,劇情內容、臺詞等明確出現利州元素,展現利州地標建筑、交通及公眾設施、旅游景點、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內容20次(含)以上、合計時長40秒(含)以上,給予最高2萬元扶持資金;
2.項目主要取景點之一在利州區,劇情內容、臺詞等與利州區相關,展現利州區地標建筑、交通及公眾設施、旅游景點、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內容15次(含)以上、合計時長30秒(含)以上,給予最高1.5萬元扶持資金;
3.項目在利州區取景,展現利州區地標建筑、交通及公眾設施、旅游景點、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內容10次(含)以上、合計時長20秒(含)以上,給予最高1萬元扶持資金;
4.項目在利州區取景,展現利州區地標建筑、交通及公眾設施、旅游景點、特色街景等不同城市形象內容5次(含)以上、合計時長10秒(含)以上,給予最高5000元扶持資金;
(四)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綜合傳播熱度(播放量、熱搜次數)、美譽度(媒體評分、觀眾評分)、各平臺播出量數據截圖及播出平臺連接、利州文化元素說明材料、取景拍攝地相關憑證(含合同、支付憑證或協助拍攝相關文件);放映備案證書(《網絡劇片發行許可證》《節目登記備案號》《平臺節目備案號》等)、版權證書、上映播發情況數據截圖。
(五)評審方式
專家組評審。
第九條 鼓勵文化出海
(一)扶持條件:
1.申報單位作為版權方/承制方/出品方/發行方在海外發行播映微短劇產品,同一作品僅受理一家申報單位申報;
2.項目出品質量高、傳播效果好、社會反響佳,對于傳播中國文化、講好利州故事有積極促進作用;
3.項目音頻或字幕至少有一項使用外語。
(二)扶持標準:
1.對滿足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由我局推薦申報,獲評后給予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10萬元、重點項目2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資金;
2.因文化出海,產生的譯制費用可補貼50%,單個作品最高扶持資金15萬元;
(1)譯制費用達到150萬的,單個作品補貼15萬元
(2)譯制費用達到100萬的,單個作品補貼10萬元
(3)譯制費用達到50萬的,單個作品補貼5萬元
(4)譯制費用達到25萬(含)以下的,單個作品補貼2萬元
?3.在海外發行的,按海外發行收入的10%給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資金總額度不超過15萬元;
(1)海外收入≥150萬元的,給予最高15萬元獎勵
(2)海外收入≥100萬元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3)海外收入≥50萬元的,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4)海外收入≥30萬元的,給予最高3萬元獎勵
以上兩項資助可同時申報,如同時獲評則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扶持獎勵。
(三)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需提供翻譯合同、費用發票、海外發行證明、海外平臺分賬報表、收入銀行流水、利州文化元素說明材料、項目投資審計材料、 播放量相關佐證材料、版權聲明書、平臺上線播出證明、上映播發情況數據截圖、利州文化元素說明材料、利州區交稅憑證等材料。
(四)評審方式:
專家組評審、文廣體旅局組織專項審計。
第十條 微短劇產業集聚發展扶持
(一)扶持條件:
1.申報項目為產業園區/基地等產業集聚空間,已建成并投入運營;
2.申報項目運營單位為在利州區行政區域內實際從事產業空間運營的企業或機構,運營管理團隊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從業經驗;
3.申報項目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項目屬于服務微短劇產業的辦公空間或辦公+拍攝綜合空間,建筑面積和已入駐微短劇企業數滿足相應條件,對促進微短劇產業集聚發展具有促進作用,能為從業企業提供優質的配套服務;
(2)項目為主要用于微短劇拍攝取景的影棚或基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夠為微短劇拍攝制作提供優質的軟硬件服務,已服務微短劇企業不少于10家;
(3)項目屬于微短劇主題產業園,滿足有關部門對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的要求,經上級有關部門評審,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稱號(已獲得過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二)扶持范圍:
1.項目屬于服務微短劇產業的辦公空間或辦公+拍攝綜合空間的,對項目相關建設、改造提升、公共平臺研發和人員、宣傳推廣等運營管理費用進行資助;
2.項目屬于主要用于微短劇拍攝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對項目相關建設、研發和運營管理費用進行資助;
3.項目獲得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認定文件,分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扶持標準:
1.項目屬于服務微短劇產業的辦公空間或辦公+拍攝綜合空間的:
(1)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已入駐微短劇相關企業不少于20家,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的10%、最高100萬元給予扶持資金;
(2)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已入駐微短劇相關企業不少于10家,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的10%、最高80萬元給予扶持資金;
2.項目屬于主要用于微短劇拍攝取景的影棚或基地的,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夠為微短劇拍攝制作提供優質的軟硬件服務,已服務微短劇企業不少于10家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的10%、最高100萬元給予扶持資金;
3.新認定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最高扶持100萬元,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最高扶持80萬元。
(四)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立項與土地規劃許可等相關證明、建設施工許可相關證明、竣工驗收與運營許可相關證明(營業執照需包含 影視基地管理、場地租賃、影視設備租賃、文化活動組織等)、產權證明、稅務登記證、影視行業專項許可相關證、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微短劇協拍服務備案、年度公示、版權保護機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環境評價報告、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場地運營情況、影視企業入住名單及服務合同、交稅材料等。
(五)評審方式:專家組評審、專項審計、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微短劇技術研發創新資助
(一)資助條件:
1.研發項目主要應用于微短劇產業(如:創作工具、平臺系統、出海應用、互動劇技術、SaaS服務、AI應用、VR/AR應用等)。
2.項目已完成開發并投入使用(需提供用戶證明或使用報告)。
3.申報單位擁有項目核心知識產權(如專利、軟著等)。
4.項目對提升微短劇制作或推廣效率/質量有顯著作用(需提供對比說明或用戶反饋)。
(二)資助范圍:
與項目相關的建設投資、設備/云服務等軟硬件購買或租賃、軟件授權、研發、人力、宣傳推廣、運營管理等費用。
(三)資助標準:
按企業申報項目上年度研發投入同比增量部分(需專項審計)的15%予以補助。單個企業同一年度此項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項目專項申報材料清單:
1.項目研發計劃書、技術方案、創新點說明。
2.項目成果證明(軟件系統截圖、演示視頻、專利/軟著證書等)。
3.項目投入使用證明(用戶合同、使用報告、后臺數據等)。
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4.區文旅體局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核定上年度及前一年度研發投入,計算增量)。
(五)評審方式:
專家組評審、文廣體旅局組織專項審計。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二條 區文廣體旅局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方向、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區文廣體旅局收到申報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核。重點審核申報單位資質、內容齊備性和真實性、申報單位及有關人員是否存在失信行為等情況(評審組有權要求提供其他關于微短劇制作播出相關的材料),并于30日內向申報單位反饋審核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項目,應說明原因;對通過審核的項目,組織進一步項目評審或核查。?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需進行專家評審的, 區文廣體旅局應組織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根據不同扶持計劃類別的評審要求,分類開展項目評審工作;需進行審計的,應組織專項審計工作;需現場考察或現場考核的,應組織實施現場考察或現場核查。
區文廣體旅局根據年度預算批復情況和項目審核或評審、核查結果,形成擬扶持項目名單。對已通過相關程序核定或認定且無須再次評審或核查的項目,直接以核定(認定)文件或審核結果作為依據,納入擬扶持項目名單。
第十五條 區文廣體旅局應就申報單位是否存在重復申報、失信行為等情況向區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結合部門意見確定扶持項目名單,由區文廣體旅局集體決策審定。
第十六條 扶持項目名單應在區文廣體旅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項目類別等事項,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扶持范圍。對公示異議成立的項目暫緩資助,待調查處理結果明確后另行處理。
對不予扶持的項目,區文廣體旅局應及時反饋不予扶持的原因。
第十七條 區文廣體旅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資助計劃,在獲資助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撥款手續后安排資金撥付。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資助的申報單位應切實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
第十九條 區文廣體旅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驗收、評價等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監管及其他不良行為的,區文廣體旅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回專項資金,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已取得資助資金的,由區文廣體旅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得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
(三)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四)申報單位或項目因意識形態或知識產權等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經核查情況屬實的;
(五)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規程執行期間,新出臺的產業扶持政策或措施在支持領域、計劃類別、資助標準等方面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臺的政策或措施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與《通知》執行時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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