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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辦法:扶持標準、獎勵細則及申報流程全解
巴中市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辦法聚焦“重大文藝項目扶持”與“精品獎勵”兩大核心,明確扶持覆蓋文學、戲劇、影視、群眾性文化活動等領域,獎勵涵蓋國省重要文藝獎項、票房業績、平臺播出等場景,最高單項扶持達50萬元、獎勵達200萬元,旨在激發文藝創作活力,推出更多體現巴中特質、傳播巴中聲音的優秀作品。需要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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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調動文藝精品創作生產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加強重大題材文藝創作,堅定文化自信、堅持守正創新,堅持出人才和出成果相結合、抓作品和抓環境相貫通,推動我市文藝事業繁榮發展,助力文化強市建設,根據《四川省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辦法》(川辦規〔2024〕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文藝項目扶持”,是指經過規范程序評定,以巴中為創作題材或背景,具有獲得常設性國、省文藝獎項潛力或國際國內產生重要影響,在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繁榮發展巴蜀文化等方面有積極作用的優秀文藝作品,集中財力予以重點扶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精品獎勵”,是指市內外部門(單位)、社會機構及個人創作生產的,經公開發表、出版、播映、演出,體現巴中特質、展示巴中風采、傳播巴中聲音、塑造巴中形象,代表巴中申報參評并榮獲常設性國、省文藝獎項,或申報入選中央、省有關部門(單位)重點創作項目,以及榮獲有影響力的國際獎項的文藝作品。
第四條巴中市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工作在市委宣傳思想文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委宣傳部,負責申報、評審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和精品獎勵。
第二章重大文藝項目扶持
第六條扶持范圍。
(一)列入中央宣傳部(國家電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電總局、中國文聯、中國作協等中央和國家規劃(扶持)重大工程的項目。
(二)列入省委宣傳部(省電影局)、文化和旅游廳、省廣電局、省文聯、省作協等省級規劃(扶持)工程的項目。
(三)市委、市政府圍繞重大主題和重要節點指定創作生產的項目。
(四)列入我市主題文藝精品創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項目。
(五)近兩年獲得國家藝術基金或四川藝術基金扶持的大型舞臺藝術創作項目。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文藝項目或具有較大影響的特色群眾性文藝活動、名家(大師)工作室。
第七條按照“突出重大、寧缺毋濫”原則,建立重大文藝項目動態遴選評審機制,按程序審定后予以扶持。文學、戲劇、電影電視等扶持項目應在2年內結項,群眾性文化活動應在1年內結項。
第八條扶持標準。
(一)文學類。長篇小說、長篇報告文學,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10萬元/件,且每年扶持不超過3件。項目申報前應完成寫作大綱及整部作品的四分之一以上稿件;項目立項后,按扶持總額40%予以支持;正式出版發表經驗收合格后,兌現扶持剩余部分。
(二)戲劇類。含音樂劇、歌劇、舞劇、廣播劇、兒童劇、川劇、話劇、實景演藝等。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50萬元/件(廣播劇減半執行),且每年扶持不超過3件。項目在申報前應完成完整劇本創作;項目立項后,按扶持總額40%予以支持;項目完成首演,按扶持總額的30%予以扶持;12個月內,在市外完成演出5場以上,經驗收合格,兌現扶持剩余部分。
(三)電影電視類。含電影、電視劇、紀錄片等。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50萬元/件(網絡影視劇減半執行),且每年扶持不超過3件。項目在申報前應完成備案(立項)及完整劇本創作,開機之日起,按扶持總額的40%予以扶持;獲得《電影公映許可證》或《發行許可證》后,按扶持總額的30%予以扶持;在全國公映(播出)取得良好社會反響,經驗收合格,兌現扶持剩余部分。
(四)群眾性文化活動。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10萬元/場次,且每年扶持不超過5場次。項目申報前應完成總體方案,項目立項后,按扶持總額40%予以扶持;在活動結束經驗收合格后,兌現扶持總額剩余部分。
(五)名家(大師)工作室。對思想政治堅定、社會影響廣泛、藝術造詣深厚、成就突出、業界公認的高層次文學藝術人才,設立大師(名家)工作室。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九條凡予以扶持的項目,需在巴中市立項,由巴中市有關單位(機構)、個人獨立創作生產或聯合創作生產并擔任第一出品方〔除國家級播出平臺、中央和省級有關單位、頭部網絡平臺、一流文藝院團(校)外〕,作品版權和獲獎申報權屬于巴中有關單位(機構)、個人。扶持項目劇本需經過專業、規范評審論證,未經評審論證,不得開機(拍)、投排。
第十條扶持項目在出版、發表、演出、展播時,需注明“巴中市重大文藝扶持項目”。
第三章精品獎勵
第十一條精品獎勵作品類型包括影視類、戲劇曲藝類、文學作品類、綜藝類、視覺藝術類等。
對無對應條款又在國內外產生重大積極影響的文藝精品,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獎勵方案,按程序送審。
第十二條電影電視類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電影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200萬元/件;獲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影金雞獎、大眾電影百花獎、“金熊貓”國際傳播獎作品題材類獎項,獎勵100萬元/件;獲上述獎項單項獎,獎勵30萬元/件。
(二)電視劇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200萬元/件;獲中國電視劇飛天獎、中國電視金鷹獎、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金熊貓”國際傳播獎作品題材類獎項,獎勵100萬元/件;獲上述獎項單項獎,獎勵30萬元/件。
(三)電視紀錄片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200萬元/件;獲中國電視金鷹獎、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金熊貓”國際傳播獎,獎勵50萬元/件。
(四)動畫片獲“動漫獎”、金猴獎、金熊貓最佳動畫電影獎,獎勵30萬元/件。
(五)電影電視劇獲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30萬元/件;獲巴蜀文藝獎,獎勵10萬元/件。
(六)電影票房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100萬元/件;5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件。電視劇、電視紀錄片、動畫片在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播出的,每集獎勵10萬元,累計不超過150萬元/件;在四川省廣播電視臺(衛視頻道)播出的,每集獎勵5萬元,累計不超過100萬元/件;廣播劇減半執行。
第十三條戲劇曲藝類作品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戲劇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100萬元/件;獲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中的文華大獎,獎勵100萬元/件;獲全國文華表演獎,獎勵30萬元/件;獲全國群星獎,獎勵30萬元/件;獲中國戲劇獎中的梅花獎、曹禺獎,獎勵30萬元/件。
(二)曲藝獲中國曲藝牡丹獎節目獎,獎勵30萬元/件;獲中國曲藝牡丹獎文學獎、表演獎、新人獎,獎勵10萬元/件;獲全國群星獎,獎勵30萬元/件;獲全國少兒戲曲小梅花薈萃金、銀、銅獎,分別獎勵15萬元/件、10萬元/件、5萬元/件;入選全國少兒曲藝展演,獎勵10萬元/件;獲得小梅花集體,獎勵5萬元/件。
(三)戲劇獲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20萬元/件;戲劇、曲藝獲四川文華獎、四川群星獎、巴蜀文藝獎,戲劇獎勵20萬元,曲藝獎勵10萬元/件;入選四川省少兒曲藝展演,獎勵5萬元/件。
第十四條文學類作品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100萬元/件;獲茅盾文學獎,獎勵200萬元/件;獲魯迅文學獎,獎勵50萬元/件;獲全國優秀兒童文學獎,獎勵30萬元/件。
(二)獲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10萬元/件;獲四川文學獎,獎勵5萬元/件。
(三)文學作品(含網絡文學、劇本文學)轉換為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在央視及衛視平臺、頭部視頻網站播出,獎勵20萬元/部。
(四)以巴中為創作背景、以巴中元素為創作題材,講述巴中故事的文學作品,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見附件)發表的,按長篇、中篇、短篇(含詩歌等)分別給予5倍、3倍、2倍稿酬獎勵。
(五)突出巴中歷史文化、名人文化、紅色文化、巴文化和地域文化出版的系列圖書〔需同時滿足單書單號、國際標準書號(ISBN)、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核字號3個條件〕,市場銷售1萬冊(含)以上2萬冊(不含)以下的,獎勵5萬元;市場銷售2萬冊(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
第十五條綜藝類作品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歌曲(音樂作品)獲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50萬元/件;獲全國群星獎,獎勵30萬元/件;獲中國音樂金鐘獎聲樂、器樂作品獎,獎勵30萬元/件。
(二)歌曲(音樂作品)獲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獎勵10萬元/件;獲四川文華獎、四川群星獎、巴蜀文藝獎,獎勵5萬元/件。
(三)舞蹈獲中國荷花獎舞劇獎,獎勵50萬元/件;獲全國群星獎,獎勵30萬元/件(含廣場舞);獲民族民間舞、古典舞、現(當)代舞類別獎勵的,獎勵20萬元/件。
(四)獲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的,獎勵20萬元/件。
(五)獲中國雜技金菊獎的,獎勵20萬元/件。
(六)上述作品在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播出的,獎勵20萬元/件;在中央電視臺中秋節、元宵節等傳統節日晚會播出的,獎勵10萬元/件;在央視其他頻道播出的,獎勵5萬元/件。
第十六條視覺藝術類作品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美術作品獲中國美術獎(金、銀、銅獎),分別獎勵30萬元/件、20萬元/件、10萬元/件。
(二)書法作品獲中國書法蘭亭獎(金、銀、銅獎),分別獎勵30萬元/件、20萬元/件、10萬元/件。
(三)攝影作品獲中國攝影金像獎,獎勵10萬元/件。
(四)美術、書法、攝影作品入選全國美術作品展(屆展)、全國書法篆刻作品展(屆展)、全國攝影藝術展(屆展)的,獎勵5萬元/件。
第十七條上述作品在中央宣傳部、國家文旅部、中國文聯、中國作協主辦的其他展覽展演賽事活動中獲獎,或入展入選國家重大展覽展演、重大活動、重大主題創作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議定獎勵條件及標準,按程序報審。
第四章申報事項與評審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申報事項。
(一)每年實施一次,申報者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4月30日內申報當年度扶持項目和上一年度獎勵作品。
(二)屬聯合創作(出品)的文藝作品,需經各參與單位或個人書面同意,并由排序第一位的作者(個人或單位)作為申報者;叢書以單本作品獨立申報。
(三)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申報電影、群眾性文化活動、名家(大師)工作室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負責組織申報戲劇曲藝、廣播電視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負責組織申報視覺藝術類、綜藝類,市作家協會負責組織申報文學類;縣(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轄區內文藝作品按類別報送相關申報單位;各申報單位將作品匯總后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申報扶持和獎勵項目的單位或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文藝項目扶持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文件、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申報單位(機構)資質證明材料及項目針對性材料(包括劇本版權證明材料、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
2.精品獎勵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文件、作品樣本、獲獎證明材料等。電影、圖書等需提供合法票房收入(銷售收入)證明。
3.具體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以年度申報指南或征集通知為準。
4.項目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獎勵。
(一)項目不符合黨和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或知識產權等存在爭議。
(二)申報主體通過欺騙、剽竊、賄賂等不正當或非法手段獲得獎項。
(三)申報主體正在進行影響該其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仲裁。
(四)申報主體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被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條評審認定程序。
(一)市委宣傳部聯合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建立評審專家庫并制定評審細則。評審細則應明確評審原則、評審機構、評審要求、評審程序、評審紀律以及專家遴選程序、專家管理要求、重大項目驗收標準。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申報作品,經專家評審、領導小組審議并在市級主流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后,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聯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三)經市政府審定后,市委宣傳部公布扶持和獎勵作品名單,并由市財政局按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將扶持和獎勵資金分別撥付到各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依法依規對資金如實進行分配。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獲得扶持的重大文藝項目,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與申報主體簽訂重大文藝項目扶持協議,明確階段扶持原則和結項驗收標準,并建立項目績效評估機制。
(一)當期因故需要調整推進計劃,或遇重大問題或不可抗力需要終止的,申報主體需按原申報途徑報批,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評估并按程序報審。對調整計劃的項目報領導小組備案,對終止的項目取消該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資金。對無合理原因,不按要求報批又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取消建議,按程序報審后,取消該項目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資金。
(二)項目完成后,申報主體需及時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情況進行總結,并提出結項驗收申請。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扶持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及時組織結項驗收,結項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市委宣傳部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對扶持和獲獎作品的評審把關、扶持和獎勵資金撥付、資金分配使用等進行監督。獲得扶持和獎勵的作品在資金撥付后,如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一經查實,扶持項目剩余資金不再發放,并收回扶持和獎勵資金,取消其三年申報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堅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規范運作、強化監督、注重時效的原則。使用扶持資金的單位必須嚴格財經紀律、完善管理制度、實行單獨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賬目明晰,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獎勵資金統一撥付申報單位(機構),申報單位(機構)依法依規對獎勵資金進行合理支配。
第二十四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相關人員在項目和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機構、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既符合《巴中市促進文化體育旅游產業發展扶持獎勵措施》(巴府辦規〔2024〕7號)扶持范圍,又符合本辦法獎勵范圍的,或者先后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申報扶持和獎勵的作品,著作權益者每次每個類別只能申報一部作品。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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