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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科學技術成果評價申請條件流程和材料原則、評價機構專家暫行辦法整理,詳情如下,需要咨詢認定軟件行業協會科學技術成果評價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規劃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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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提升軟件企業創新能力和科技競 爭 力,促進軟件企業轉型升級,規范軟件行業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準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與水平,提高安徽軟件業科 技成果水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根據科技部《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科學技術評價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涉及的軟件業科技成果主要是指企 業完成的基于軟件與信息技術項目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 值或應用價值,創造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應用、新方案等。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軟件業科技成果評價,是指由協會 聘請行業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和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
第四條軟件業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 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受理范圍及評價內容
第五條 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受 理企業基于軟件與信息技術的應用技術成果: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和促進社會公益事業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應用、新方案等。
第六條軟件業科技成果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技術創新程度、技術指標先進程度;
(二)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
(三)成果的重現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應用價值與效果;
(五)取得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六)進一步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根據項目類型及特點的不同,對科技成果評價的重點應有所不同。
第三章評價原則
第七條依法評價原則
軟件業科技成果評價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評價機構(即協會)及評價咨詢專家三方面。有關各方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遵守評價委托合同的約定,履 行義務,承擔責任。發生爭議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第八條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獨立原則:軟件科技成果評價活動依法獨立進行,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協會獨立地從事評價工作,評價咨詢專家獨立地向協會提供咨詢意見,評價咨詢專家提供咨詢意見時不受協會和評價委托方的干預。
客觀原則:評價咨詢專家在提供評價意見的過程中,按照評價成果的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評審和鑒定。評價報告和評價意見中的任何分析、技術特點描述、結論,都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
公正原則:協會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完成評價工作。不得因收取評價費用而偏袒或者遷就評價委托方;評價咨詢專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詢費而遷就協會。
第九條分類評價、定性定量相結合原則
為保證評價結論的科學性、準確性,針對軟件業不同細分領域應用技術成果,采用不同的評價指標加權量化進行定量評分,并在定量評分結果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章評價形式
第十條科技成果評價可以采取會議評價和函審評價 兩種形式。
(一)會議評價:需要對科技成果進行現場考察、測試,或需要經過答辯和討論才能做出評價的,可以采用會議評價形式。由協會組織評價咨詢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采用會議評價時,由協會根據具體情況,聘請5至9名專家組成評價咨詢專家組,其中行業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為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
(二)函審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答辯和討論即可做出評價的,可以采用通訊評價形式。由協會聘請專家5至9人組成函審組,其中行業專家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為經濟、財務或管理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
資料,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函審評價必須出具評價咨詢專家簽字的書面評價意見。
第五章評價所需材料
第十一條評價委托方根據評價成果的所屬類別向協 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自選課題須提供研制工作報告或實施方案);
(二)技術研究報告;
(三)主要原始實驗、測試記錄及測試分析報告;
(四)新產品、新設備、新裝置等應提供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以及國家認定的具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五)設計圖紙及有關說明、工藝文件與圖表;
(六)用戶使用情況報告(不少于2家);
(七)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八)已發表論文,獲獎證書等;
(九)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
(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十一)經濟效益證明(稅收證明、銷售合同、技術貿 易合同等);
(十二)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須有市級以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材料;
(十三)協會認為評價所必需的其他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評價委托方應當提供真實的技術 資 料,因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而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數據和資料提供者承擔。
第六章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評價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項 目管理部門(單位)作為委托方提出。對符合評價咨詢范圍的,協會與委托方簽訂委托評價合同,按照評價程序開展評價工作;對不符合評價范圍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評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方填寫《安徽省軟件行業協會科技成果評價申請表》,向協會提出成果評價需求。
(二)協會收到申請后,初步審查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做出是否接受評價委托的決定。
(三)如接受評價委托,則與委托方簽訂委托評價合同,約定評價咨詢的要求、完成時間和費用等有關事項。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四)按照合同約定,委托方向協會提供評價所需的相關材料,并支付評價費用。
(五)協會根據成果內容,從專家庫中遴選、或聘請同行專家,組成評價委員會或函審組,申請評價的單位及相關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專家,同一工作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2人。協會指定其中一名專家為函審組組長,負責綜合歸 納每位專家的評價意見并形成評價結論。
(六)協會根據專家評審會的意見,撰寫《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加蓋公章,交付委托方。
第十五條科技成果評價的完整技術資料(包括專家 評價意見)由協會和委托方按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十六條對于需要進行檢測才能做出評價結論的,由協會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獨立取得檢測結論報告。
第七章評價機構
第十七條協會在組織評價活動過程中具有以下權利:
(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拒絕接受評價委托:科技成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德,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科技成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而尚未經依法審查確認的;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
科技成果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評價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虛假情況或不能提供評價所需材料的;
評價要求主要為非技術內容的。
(二)有權要求評價委托方補充評價材料。
(三)有權依法合理收取評價費用。
第十八條協會同時應該承擔以下義務:
(一)不承擔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評價。
(二)與評價委托方協商,依法訂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評價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評價咨詢報告。
(三)開展評價工作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四)確保所聘咨詢專家的獨立性,不向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五)在形成評價結論的過程中不能使用、依賴沒有充分依據支持的結論和判斷。
(六)對依據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所做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七)按合同約定收取評價費用,評價費用的多少不隨最終評價結論而變動。
(八)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確保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八章評價專家
第十九條評價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一)從事行業技術工作不少于10年,對評價成果所屬專業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在該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權威;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熟悉并遵照本管理辦法開展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評價專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 態度,遵守如下行為規范:
(一)維護評價成果所有者的知識產權,保守被評價成果的技術秘密。評價工作完成后,有關評價成果的所有材料應當全部歸還給協會,不得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擴散,不 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轉讓。
(二)自覺堅持回避原則,不接受邀請參加與評價成果有利益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評價。
(三)提供的書面評價意見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評價成果的實際情況,并對所出具的評價意見負責。
(四)不得收受除約定的咨詢費之外的任何組織、個人提供的與評價有關的酬金、有價物品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一條參加成果評價的咨詢專家,由協會主要從 科技成果評價專家庫中遴選。根據被評價成果的專業特性和具體情況,可在專家庫以外選聘不超過三分之一的專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單位等關聯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價咨詢專家參加對其成果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評價專家在成果評價活動中享有下列 權利:
(一)獨立對科技成果做出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通過協會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質疑并要求做出解釋、復核試驗或者測試;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有權要求在評價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
(四)有權要求排除影響成果評價工作的干擾,可向協會提出退出評價請求。
第九章評價咨詢指標
第二十三條針對軟件行業不同細分領域科技技術 成果,采用不同的評價咨詢指標和加權系數。
第二十四條科技成果評價咨詢指標主要包括:技術創 新程度,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技術重現性和成熟程度,技術創新對推動科技進步和提高市場競爭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章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評價報告是協會以書面形式就評價工作 及其結論向委托評價方做出的正式陳述。
第二十六條評價報告應當有評價咨詢專家的簽字, 加蓋協會公章,同時對評價報告的每一頁跨頁蓋騎縫章。
第二十七條評價結論
(一)評價結論應根據評價成果的技術資料,在綜合評價咨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獨立做出。
(二)對于評價的指標,應寫明被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技術水平。
(三)對于評價指標對比分析,既要寫明評價成果實際達到的水平,也要寫明比較對象(如國內外最新相關技術)達到的水平。
(四)評價結論可分為分項結論和綜合結論。對于委托評價方要求給出綜合評價結論的,評價報告中應當明確給出。
(五)評價結論屬咨詢意見,供使用者參考。依據評價結論做出的決策行為,其后果由行為決策者承擔。
(六)評價的過程、形式及結果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開。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30天內向協會提出復審要求。
第十一章評價費用
第二十八條科技成果評價費用本著非營利的原則,根 據評價工作的復雜程度和具體活動內容,由委托方與協會
以合同形式約定具體費用。協會按合同約定收取評價費用,費用多少不隨最終評價結論而變動。
第二十九條評價費用應當按照國家、安徽物價部門規 定的收費原則確定。國家、安徽物價部門沒有規定的,由委托評價方與協會協商,以合同形式約定。
第三十條對所聘請的評價咨詢專家,由協會按照實際 工作量發放技術咨詢費。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參與評價工作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 格 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保證科技成果評價活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三十二條違反有關規定,竊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 評價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應當中止評價; 已經完成評價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追究相關人員的 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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