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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湖北省各地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決定》,加強和規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及資金管理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區域創新體系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強區域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研究開發區域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和地區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省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組織、參與產業及區域性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區域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區域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湖北省各地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與審核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發布省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省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是省工程中心的申報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省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省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擬申請省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須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申報部門審查。
第九條 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先進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二)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條 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省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省工程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應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十一條 申報部門應認真審查承擔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申報部門具備資金配套條件并擬安排配套資金的,應出具資金配套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申報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對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省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批復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
申報部門承諾安排配套資金的,可作為重要優選條件。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省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申報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省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承擔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申報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申報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申報部門應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申報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認定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湖北省各地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 進入預備期的省工程中心,可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資金補助,并可優先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中心。
對于已通過正式認定二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后續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九條 申請資金補助的省工程中心,須編制省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四),報送相應申報部門。
第二十條 申報部門審查通過后,將省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章 湖北省各地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正式認定的省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省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省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通過申報部門報送省發展改革委。評價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三)及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申報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申報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省工程中心,申報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省投資、撤銷省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發展改革委撤銷其省工程中心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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