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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決定》,加強和規范湖北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本辦法有重點地建設省工程實驗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工程實驗室是為促進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強化對國家和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骨干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省工程實驗室是產業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試驗平臺,是促進應用基礎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重要途徑,是強化產業技術基礎和創新源頭的有效手段,是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究等,同時還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應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支撐與服務等。
第四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是:建立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形成結構合理、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的創新團隊;持續不斷提供源頭技術,增加產業技術供給;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完善企業自主創新支撐平臺,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為培育成國家工程實驗室打基礎。
第五條 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是:
(一)堅持高水平、專業化,具備先進的設施、高層次的人才、顯著的技術優勢和突出的專業特色。
(二)堅持目標導向,圍繞國家、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有重點地推進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
(三)堅持產學研相結合,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建立健全協同共贏的合作機制。
(四)堅持整合創新資源,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資源的優化配置。
(五)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將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資金支持。
申報部門具備資金配套條件的,應適當安排配套支持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發布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領域,指導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三)下達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四)組織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中直、省直企業是省工程實驗室的申報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建設管理。
申報部門具備資金配套條件并擬安排配套資金的,應出具資金配套證明文件。
(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稽查、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申報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按照省發展改革委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
(三)落實省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相關支撐條件,籌措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省工程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省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編寫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一),報相應申報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或省級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擬建設的省工程實驗室應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和目標合理。
(四)擬建設的省工程實驗室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應較為規范。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申報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咨詢機構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或評估意見,擇優認定和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予以命名。
申報部門承諾安排配套資金的,可作為重要優選條件。
第十三條 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通過申報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驗收申請。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情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和轉移的重大進展情況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
第十五條 省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估管理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定期對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估。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依托單位對省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省工程實驗室,省發展改革委將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評為不合格的省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省工程實驗室名稱、承擔單位如需變更,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省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和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省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撤銷等。
第十八條 省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的,申報部門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省發展改革委將采取暫停安排投資、追回省投資、暫停受理依托單位申報項目,直至撤銷省工程實驗室等措施。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省安排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省安排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湖北省工程實驗室”,英文名稱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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